为激励残疾学生自强不息、奋发进取,保障他们受教育权力,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
2、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
3、普通高中、普通中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
4、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通过全省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文凭的残疾大学生。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
1、本县常住户口;
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学生;
三、救助标准
1、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8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8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600元。
3、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800元。
4、专科院校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1500元。
5、大学本科院校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25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
6、硕、博士研究生院校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其他等级的残疾每人每年救助2500元。
7、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学生一次性救助2000元。
8、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学生一次性救助3000元。
9、盲校、聋校、启智等特教学校的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属独生子女的残疾学生、多残家庭的残疾学生,在原有享受救助的基础上另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年7-9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相关证明、2张1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的镇残联领取《芜湖县救助残疾学生就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按要求逐项填写。
2、镇残联对残疾学生申请救助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9月底前报县残联审批。
3、每年10月20日前,县残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进行集中核查审批,并在县残联网站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每年10月底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五、救助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救助资金通过惠民直达网打卡发放。
3、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4、申领救助资金期间,受助学生必须在校就读,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本办法由87365最快检验中心负责解释,2012年1月起施行。
附:芜湖县救助残疾学生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