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人救助体系,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和《芜湖市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贫困残疾人,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二级以上贫困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每人每年按800元标准救助。
(二)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三)四级贫困残疾人纳入生活救助范畴,并按照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的生活救助标准执行。
(四)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生活救助标准提高20%。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四级贫困残疾人需填写《芜湖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1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镇政府审核。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县残联核准。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并委托镇残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镇。各镇根据核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惠民直达网,并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六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三级以上(含三级)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纳入省级民生工程范畴,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进行。
(二)四级以上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提高标准20%和四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暂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县残联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对象。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镇残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复核实行一人一审、村、镇、县三级年审)。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二)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4.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救助标准若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