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征缴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地税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二条: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年度规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当年度审核上一年度,并征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数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数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时间
每年的3月底前,各用人单位主动到县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资料。5月底前,年审工作结束。逾期不报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如何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填报好的《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到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申报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2. 在岗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
4.上年度残疾职工的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工资存折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对账单(银行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从业残疾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可到县级以上县残联领取,也可在芜湖县残联网站“下载专区”栏下载。
九、工伤人员是否属于从业残疾职工
工伤人员不能直接认定为从业残疾职工。只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工伤人员才属于从业残疾职工。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认定标准
1.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3.新开办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4.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
5.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关闭、停产、撤销的用人单位。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免缴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
十一、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县地税局提交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补缴的,暂停兑付该单位财政奖补政策资金,直到足额补缴该欠缴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