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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实施意见
芜湖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实施意见
【编辑日期:2016/8/3】  【文章来源:滕琴琴】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芜湖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各镇残联:

为认真实施好惠残民生工程,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芜湖县建设,根据省、市残联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芜湖县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对象及标准

     1、救助原则: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二)坚持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2、救助对象:

凡我县户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救助待遇。

3、救助标准:

城镇、农村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含二级)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县另增加每人每年160元。城镇、农村三、四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县另增加每人每年80元。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镇政府审核。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要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录入系统,并他们的低保证、身份证、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县残联审批。对镇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各镇残联保存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低保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各镇残联系统上报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批工作,张榜公示3天。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各镇。由各镇残联将审批情况转告至本人。(2016年,民生工程软件运行后,镇及县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根据省、市残联的要求,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乡(镇)档案管理,做到电子版和纸质版都要的一户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度调度、年评价制度,各镇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县残联报送相关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工作以平时工作为主。(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整个工作流程,如省市残联有新的变动,再另行通知)

5、资金的发放。县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到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救助对象管理

1、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复核实行一人一审、村、镇、县三级年审)。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2、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各镇残联将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统一报县残联。

四、资金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承担。县残联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并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五、监督管理

1、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镇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各镇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镇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切实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

3、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1、各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县残联备案后执行。

2、各镇残联务必于420日前完成2016年度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摸排、申报、审核上报工作。

附表: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2、芜湖县2015年度民生工程残疾人生活救助基础资料

3、贫困残疾人年检记录表

4、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公示(一轮公示)

5、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公示(二轮公示)

6、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公示(三轮公示)

          7、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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