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芜政〔2007〕134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联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三、年审地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包含驻县中央、省、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到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
四、年审材料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填报2016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填报2016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附件2);
2.在职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的需同时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2016年度6月和12月的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工资存折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审时提交《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审核定
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对各用人单位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发放《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在收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地税分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可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服务大厅领取,也可在87365最快检验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下载(网址:http://www.nongkeyihao.com/)。
(二)服务联系电话
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791386,地址:芜湖县农林水大厦一楼。
特此通告。
芜湖县地方税务局
87365最快检验中心
2017年3月13日